案情簡介:承租人未按時繳納房租,出租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2006年3月24日,徐某與邵某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徐某承租邵某位于柯橋明珠廣場東面的商場用房,租期自2006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租金為年租金550,000元,除第二年不遞增外,自第三年即2009年開始每年遞增20,000元。其中違約責任約定為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條款或者違反有關規(guī)定,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徐某承租后,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整修等工作,迄今未正常使用,且又轉租他人,加之經(jīng)營不善,現(xiàn)無法按約定交納房屋租金和電費,為了維護自己權益,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自2008年6月1日起解除徐某與邵某于2006年3月24日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并終止履行2008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間的租賃合同權利與義務。
法院判決:解除租賃合同,終止履行
法院認為,原告邵某要求自2008年6月1日起解除與被告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終止履行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未到庭應訴,視為其對一審抗辯權的放棄,不影響本院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作出處理。綜上,判決如下:邵某與徐某于2006年3月24日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自2008年6月1日起解除并終止履行。案件受理費48,208元,減半收取24104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920元,合計25,024元,由邵某負擔926元,徐丕光負擔24,098元,當事人應負擔的以上費用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交納。
律師說法: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227條規(guī)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房屋時,最基本的義務就是按合同交納租金。這同時也是出租人通過出租行為獲取收益,行使收益權的表現(xiàn)?!冻鞘蟹课葑赓U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就本案而言,承租人徐某無法按約定交納房屋租金,屬違約行為且無正當理由,已構成違約,在此情形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應予以支持,同時因租賃合同系繼續(xù)性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另外,出租人邵某可以要求承租人徐某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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