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約定借款利息
陳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于2007年2月2日登記結婚。因缺資,陳某分別于2011年5月26日、2011年5月27日向鄒某借款200萬元、275萬元,并于2011年6月26日向鄒某出具了一份金額為500萬元的借據(jù),未書面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陳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據(jù)上簽字為借款的償還進行擔保。后鄒某向陳某催討未果,遂向本院起訴,提出1、陳某、張某即支付鄒某借款500萬元及利息(從2011年6月26日起按同期銀行利率四倍計算至還清之日止);2、陳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之訴請。
法院判決:返還借款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鄒某陳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合法的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現(xiàn)鄒某要求陳某返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但金額以其實際支付的借款金額475萬元為準。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陳某出具的借據(jù)上未書面約定利息,鄒某主張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3%,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且陳某否認雙方對借款約定了利息,因此本案借款應視為不支付利息,鄒某要求陳某按同期銀行利率四倍計算利息沒有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但鄒某向陳某主張權利后,陳某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陳某與張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陳某以其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其債務應視為陳某、張某的夫妻共同債務,陳某、張某負有共同償還責任。陳某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對上述款項的償還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陳某追償。
律師說法:應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p>
本案中,鄒某與陳某簽訂的《借據(jù)》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鄒某依約向陳某交付了借款,該借款合同生效。現(xiàn)陳某未按歸還借款本息,屬于違約行為,鄒某有權要求陳某承擔償還借款本金的違約責任。關于利息的處理,由于雙方在借據(jù)中未明確約定利息,鄒某也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3%,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應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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