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民間借貸違約金高于法定標準,能否得到支持
2012年6月8日,劉某與石某簽訂借款抵押合同,約定劉某劉恒甫向石某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2年9月7日止,借款到期還清本金,若逾期每天按借款金額的千分之二支付逾期違約金;劉某自愿以其有權處分并擁有所有權的一處單元房抵押給石某,雙方協(xié)商確認抵押物市值為150萬元。同日,石某通過轉賬方式向劉某出借100萬元,劉某向石某出具借條。石某依約交付100萬元后,劉某未依約還款,故石某將劉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部分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劉某與石某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系。劉某借款后,應依約償還?,F(xiàn)劉某尚欠100萬元本金未償還,故石某要求劉某恒甫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劉某未依約還款,已構成違約,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就100萬元本金部分,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違約金計算方式高于法定標準,應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故此,判決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石某借款本金100萬元;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石某違約金(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9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
律師說法:民間借貸違約金高于法定標準的部分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規(guī)定和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可知,劉某與石某都應當按照約定依法履行,當劉某遲延履行還款義務時,就構成了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劉某與石某約定的違約金按照每天借款金額的千分之二支付逾期違約金,高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因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份的利息不予保護?!奔燃s定借款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調整,調整后的違約金與利息之和不得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可知,超出部分的違約金約定無效,法院判決時會依據法律規(guī)定作出適當?shù)恼{整。
以上就是關于“民間借貸違約金高于法定標準,能否得到支持?”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因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