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民間借貸部分償還,抵充本金還是利息?
2012年4月3日,為投資需要,張某向楊某借款4萬元,并約定月利息為3分,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款期限屆滿后,經(jīng)楊某多次催要,張某給付借款利息1.5萬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還。故楊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4萬元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張某承認楊某所述是事實,但張某于2013年7月21日償還的1.5萬元是本金而非利息。現(xiàn)在因為自己資金周轉困難,暫無力償還。雙方爭議焦點主要是2013年7月21日償還的1.5萬元是本金還是利息?
法院判決:償還的1.5萬元是利息不是本金
原告與被告自愿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嚴格履行義務。被告全俊英在借款到期后不能及時履行約定的還款義務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在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范圍內(nèi)予以支持。另外,被告已給付的現(xiàn)金數(shù)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雙方在收款收條上未注明給付部分是本金還是利息,故依法應認定已給付的1.5萬元現(xiàn)金為4萬元借款的利息。被告應繼續(xù)支付自2012年4月3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扣除已給付1.5萬元之后的其余借款利息。
律師說法:部分償還的先抵充費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債務
本案中,約定的利率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北景钢校螂p方約定月息3分的利息已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在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范圍內(nèi)予以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北景钢?,被告已給付的現(xiàn)金數(shù)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雙方在收款收條上未注明給付部分是本金還是利息,故依法應認定已給付的1.5萬元現(xiàn)金為4萬元借款的利息。
以上就是關于“民間借貸部分償還,抵充本金還是利息?”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超出部分無效。部分償還的先抵充費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債務。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