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落戶北京約定服務期個人提前離職引發(fā)糾紛
2012年6月1日,應屆畢業(yè)生周某應聘至某公司工作,該公司承諾為周某辦理進京落戶指標及手續(xù)。為此,周某簽訂《承諾書》,承諾自戶口進京5年內不會主動辭職,如違約賠償公司損失10萬元,金額按實際履行的承諾服務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遞減。2012年11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周某落戶西城區(qū)。2014年6月,在合同剛滿2年的情況下周某提出離職,并依《承諾書》的約定向公司支付賠償金6萬元。后周某起訴要求公司返還其離職賠償金6萬元,訴訟中,公司向法院提交員工離職損益分析,證明周某因不滿服務期提出辭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勞動者需要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周某與公司約定了服務年限,未滿服務年限提前離職屬于違約行為。同時,北京落戶指標具有其特殊性,其特殊之處在于周某明知進京戶口指標系重要的稀缺資源,并認可在服務期屆滿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單方提出辭職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故周某應當按照承諾書的約定向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公司為周某辦理落戶目的在于周某為其工作一定年限,公司確實因為周某違約承受一定損失。此外,根據公司提交的員工離職損益分析,法院在綜合考慮勞動者的惡意以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嚴重程度后,最終判決支持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勞動者過錯給公司造成損失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勞動者違法《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對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承諾書是基于勞動關系而產生的,應屬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根據法律規(guī)定,落戶違約金違反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以此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但本案具有特殊性,其特殊之處在于周某明知進京戶口指標系重要的稀缺資源,并認可在服務期屆滿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單方提出辭職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故周某應當按照承諾書的約定向公司賠償經濟損失。更多合同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