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違約方應否賠償房屋升值部分損失
買房者能否要求差價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買賣合同解除后應恢復原狀,房屋升值部分不應得到賠償;有觀點則認為,房屋升值部分應得到賠償。2003年3月24日出臺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但由于當時我國房地產(chǎn)市場較為平穩(wěn),該解釋的加倍賠償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但近年來,房價大幅上漲,該雙倍賠償已難以約束違約的售房人,同時,該司法解釋也僅限于商品房買賣糾紛,對于其他的房屋買賣糾紛無法適用。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因售房人違約導致合同的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已成為不可能,合同履行后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不進行保護,對買房者明顯有失公平。
綜上,支持對房屋升值部分進行損害賠償,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tǒng)一。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遏制違約行為,維護公平交易,在司法實踐中應正確理解和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賠償損失的范圍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或由雙方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得情況下,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財產(chǎn)上的損失。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的利益。由于房價上漲,出賣人違約,令買受人造成的間接損失,就包括房屋升值部分的損失,因此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升值部分的損失是有法律依據(jù)的。
房屋升值部分如何確定
對于房屋升值部分的認定,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相應出現(xiàn)了一些判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guī)定,房屋漲跌損失的確認,可參照以下方式:
一、雙方協(xié)商確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不能協(xié)商確定的:
(一)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qū)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
(二)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以通過專業(yè)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fā),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更多合同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合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