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保管人將保管物變賣
高某于2015年9月22日左右將一輛轎車停放在某客運站管理的停車場內(nèi)。9月25日,高某返回后得知,高某所存車輛已經(jīng)被他人取走。經(jīng)查2015年9月24日晚,高某存在停車場的所存車輛已經(jīng)被唐某等三人持胡某身份證將車強行拖走。因在拖車過程中唐某未出示停車牌、行駛證等有效證件,與某客運站停車場工作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后某客運站將車輛放行。高某與車主胡某于2014年11月17日簽訂抵押(質(zhì)押)合同,該車做價13,600.00元質(zhì)押給高某,當時車輛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 高某訴至法院要求某客運站返還車輛。
法院判決:返還車輛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本案中高某將車輛停放在某客運站的停車場內(nèi),領取了停車牌,雙方之間此時已形成了事實上的保管合同關系,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保管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既然高某將車輛交予高某保管,那么某客運站就有義務在高某提車時將車輛完好無損交給高某,在車輛放行過程中僅憑胡某身份證沒有車主本人在場,又沒有出示行駛證、存車牌的情況下將車輛交給陌生人拖走,在保管及放行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因此對高某要求某客運站返還車輛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高某主張賠付136,000,00元損失的訴請因該車的實際價值無法確定,因此對此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對某客運站的不存在保管合同及車輛放行過程中不存在過錯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寄存人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zhí)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p>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shù)鼗驘o償?shù)貫榧拇嫒吮9芪锲?,并在約定期限內(nèi)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本案中,高某與某客運站達成了保管協(xié)議并完成交付,該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某客運站在保管期間將保管物交給了寄存人高某之外的第三人,違背了自身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寄托人李某有權要求保管人某客運站承擔返還保管物的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保管人將保管物變賣 寄存人怎么辦”的案例簡介,具體問題建議您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合同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