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居間協(xié)議無效賠償引發(fā)糾紛
2009年12月20日,張先生與楊先生、房產中介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xié)議》一份,約定張先生委托房產中介居間購買楊先生所有的一幢別墅,房價款為1235萬元。次日,張先生支付給楊先生定金50萬元。2010年1月20日,房產中介安排張先生與楊先生簽訂買賣合同事宜,不料卻只有楊先生之母一人到場,并提出增加定金的要求。張先生遂與楊母補充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定金增加至100萬元,簽訂買賣合同日不變。同日,張先生又支付了定金50萬元,楊母出具收條,但沒有出具其兒子委托書。同年3月7日,張先生按約來到房產中介準備再次與楊先生協(xié)商購房事宜,楊先生仍未到場,僅楊母前來,且沒有任何委托手續(xù),雙方就此發(fā)生爭執(zhí)。張先生稱,楊先生以實際行動表明其不愿意再繼續(xù)履行與其之間的協(xié)議約定,故其于2010年3月31日書面通知楊先生和中介解除三方之間的居間協(xié)議,并要求楊先生按居間協(xié)議約定雙倍返還定金200萬元。
法院判決:楊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對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xié)議》一致認可于2010年3月31日解除,于法無悖,予以照準。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張先生與楊母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經(jīng)楊先生追認屬有效。在約定簽訂買賣合同過程中,楊先生再次未到場,其母親到場也未出具楊先生的授權委托書等材料,致買賣合同無法簽訂,楊先生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約定,應視為違約,依合同法規(guī)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F(xiàn)楊先生違約,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分析:定金支付罰則分析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者其他代替物?!逗贤ā芬?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楊某讓其母親代為協(xié)商合同相關事宜,是違反雙方約定的,該行為進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楊某應承擔定金雙倍的違約責任。更多合同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合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