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夫妻一方抵押共同房屋 合同效力引發(fā)糾紛
王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2009年5月8日,李某與民生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用于購買華亭佳園房產,并以該房產作為抵押物,借款金額為56萬元。合同中寫明抵押房產共有人為王某,李某及王某均在合同中簽字。此后,上述個人購房借款合同中的欠款全部還清。2011年9月26日,李某與民生銀行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及最高額擔保合同,提交了婚姻狀況聲明,簽字確認如下內容:“截至本聲明簽署之日,本人的婚姻狀況為無配偶?!苯杩罱痤~為92萬元。李某再次以華亭佳園房產作為抵押財產,并辦理了他項權證。王某未在該合同中簽字。2012年8月,王某以對2011年辦理的貸款及抵押事實并不知情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李某與民生銀行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和最高額擔保合同無效,并判令撤銷作為合同擔保的房產在房管部門的抵押登記。
法院判決:合同效力沒有瑕疵
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及最高額擔保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王某提出的2009年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時作為共有人進行了簽字的事實,不足以證實民生銀行與李某在2011年簽訂合同時明知抵押房屋存在共有人的情況。王某提交的證據不能夠證實銀行簽訂合同時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個人額度借款合同應確認為有效。
簽訂借款合同及對夫妻共同財產設定抵押都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對共同財產的重要處分行為,對此夫妻雙方應在平等協(xié)商并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方能有效行使。李某未經原告同意,屬于擅自處分共同財產。但在本案中,民生銀行在簽訂借款及抵押合同時,審核了房屋產權證等有關材料,已盡到足夠的審查注意義務,其為善意,并有償取得抵押權,且已辦理抵押登記,其抵押權應予保護,抵押合同應當確認有效。因此,王某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撤銷抵押登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王某的損害,應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李某承擔責任。
律師分析: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的合同效力分析
律師認為,根據物權的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區(qū)分原則,李某與民生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已經實際履行。抵押合同是物權變動的原因,即便李某設定抵押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亦不影響引起物權變動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同時,合同相對人基于善意產生對無權處分人有權簽訂合同的誤認。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李某一人,李某提供了虛假的婚姻狀況聲明、戶口本、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等證明。銀行在無法辨認出上述證件真?zhèn)蔚那闆r下,通過表面證據的審查,有理由相信被告李某具有處分房屋的權利,可以確認民生銀行在簽訂合同時出于善意。
律師根據本案總結: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共同共有房屋作為抵押物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相對方為善意,履行了給付款項的義務,并且已經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另一方主張撤銷抵押權的并不成立。更多合同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合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