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承攬人與實際加工人不一致
彭某系某公司唯一股東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彭某經(jīng)營某公司期間,陳某將其所有的轎車交給某公司進行汽車音響改裝,某公司將訴爭汽車音響改裝業(yè)務交由他人完成,改裝完畢后,車輛自燃。司法鑒定報告書確認:車起火原因確定為,車輛加裝音響其中一根線路短路或過載,造成原車電瓶線路發(fā)熱,原車電瓶處電流感應線絕緣層被高溫溶蝕后與附近電瓶支架接觸造成線路短路發(fā)熱,并引燃電瓶周邊易燃部件,造成自燃冒煙。損失總額210503元,殘值800元,評估總值209703元。
法院判決:賠償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彭某作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陳某轎車汽車音響改裝業(yè)務的行為,屬履行公司職務行為,某公司因承攬訴爭汽車音響改裝業(yè)務與陳某建立承攬合同關系,陳某為承攬合同定作人,某公司為承攬合同承攬人。某公司將訴爭汽車音響改裝業(yè)務交由他人完成,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本案訴爭車輛汽車音響改裝后因車輛加裝音響其中一根線路短路或過載,造成自燃冒煙。經(jīng)鑒定車輛損失209703元、車輛損失原因鑒定費25000元、車輛損失鑒定費3000元,上述損失應由承攬人某公司承擔。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建立本案承攬合同關系及承攬車輛損壞時,彭某是公司唯一股東。彭某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應對上述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說法:承攬人是否應對承攬工作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p>
本案中,陳某與某公司建立的承攬合同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F(xiàn)某公司違反雙方的約定,未經(jīng)陳某同意將其承攬的車輛音響改裝工作交由其他廠家完成,車輛因改裝質量問題發(fā)生自燃。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某公司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車輛改裝工作向定作人陳某負責,故應對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彭某是某公司唯一股東,且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自己的財產(chǎn),故應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承攬人與實際加工人不一致 承攬人是否應對承攬工作負責”的案例介紹,如果遇到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為您排憂解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