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加工方未經(jīng)同意將工作外包
2014年7月,A公司為完成外貿(mào)訂單而委托B公司加工生產(chǎn)部分服裝,即女式水洗襯棉風衣17010件,約定面輔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費每件50元,合計加工費總額850500元,并提供了該款號的生產(chǎn)任務單。2014年7月21日、7月23日,B公司在A公司處領取加工衣服所需的部分面輔料。2014年7月22日,B公司與第三人錢某簽訂加工合同一份,約定上述衣服承包給第三人加工,單價為每件48元,交貨日期為8月30日。后B公司將上述領取的面輔料交付給了第三人錢某加工。
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B公司將其全部加工任務交由第三人錢某。B公司未舉證證明A公司對此同意。據(jù)此,本院認定B公司未經(jīng)A公司同意而將其承攬的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故A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此外,即使B公司對A公司是否享有上述法定解除權持有異議,但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A公司作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權。根據(jù)本院確認的事實,A公司知道外發(fā)的情況后,曾向B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合同、返還面輔料。盡管當時B公司回復不同意,并要求補齊面輔料,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依法確認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加工合同此時發(fā)生解除的效力。
律師說法:定作方如何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p>
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服裝加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F(xiàn)B公司違反雙方的約定,未經(jīng)A公司同意將其承攬的服裝加工工作交由第三人錢某完成,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A公司有權主張解除雙方簽訂的服裝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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