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在借款期內,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將用作借款抵押的房產約定歸第三人金某某所有。
2008年4月11日,被告李某某和原告某信用社簽訂《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及期限,同時被告以其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做抵押,但已通過生效判決認定該抵押合同無效。2009年1月22日,被告李某某離婚,約定將上述房屋歸妻子金某某所有。同時因被告為按期歸還借款,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提起訴訟,要求歸還借款本息。后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于2009年11月30日前歸還,但被告未履行?,F(xiàn)原告認為被告所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侵害了債權人利益。故而提起訴訟。
(案例索引:(2010)湖安良商初字第196號)
裁判結果: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的,在離婚協(xié)議中主動放棄房產份額的行為可視為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
被告不能以其其他資產清償原告?zhèn)鶛?,其在該房屋上所設擔保物權亦不成立,在自身仍負有債務未清償?shù)那闆r下被告放棄房產份額的行為可視為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害及原告?zhèn)鶛?,依《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原告可依法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律師說法:債務人無償還債務的能力,在其離婚協(xié)議書中約定減少其財產的行為應可撤銷。
在上述案件中,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所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否受合同法中債權人撤銷權的約束的問題。被告所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具有雙重屬性,其中協(xié)議離婚及子女撫養(yǎng)問題具有人身屬性,而對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則具有財產屬性。這就意味著離婚協(xié)議書中存在著《合同法》所調整的對象。債權人撤銷權是《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其所撤銷的對象也應當具有類似的財產屬性。在本案中可以看出,被告所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關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約定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首先,借款合同約定在前,而雙方離婚協(xié)議簽訂在后,可以推出被告存在一定的主觀惡意。其次,該房產系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被告享有房產的財產份額,而被告通過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將房產以類似贈與的方式無償轉讓給其妻金某某,這種無償轉讓行為實質上就是惡意減少自己財產的行為。最后,被告放棄享有房產份額導致自己財產減少,而在原告?zhèn)鶛嗟狡跁r又無力還款,致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其行為有害原告?zhèn)鶛唷9试婵梢孕惺箓鶛嗳顺蜂N權。
以上就是離婚協(xié)議書對財產處分是否受債權人撤銷權約束的相關問題的解答。撤銷權的是否行使在于債務人是否侵害了債權人的債權,離婚協(xié)議書中的約定明顯存在惡意,致使債權人利益受損。因此如果在合同中出現(xiàn)債務人轉讓財產的問題,建議通過撤銷權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同時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事先咨詢合同方面的專家律師,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