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債權人與債權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后債權受讓人將通知書郵寄給債務人,債務人主張對其不發(fā)生效力。
2014年12月4日,萬某某、皓林公司、能源公司三方簽訂《確認書》,確認能源公司截止2014年12月4日尚欠皓林公司到期工程款26798166元。2014年12月5日,萬某某、皓林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皓林公司將其擁有的對能源公司26798166元債權轉讓給萬某某。皓林公司出具《通知書》稱,該公司自愿將能源公司欠皓林公司的工程款26798166元轉讓給萬某某,同意能源公司向萬某某結算。2015年3月19日,萬某某將《通知書》郵寄給能源公司。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終27號)
裁判結果:債權轉讓通知雖由受讓人郵寄,但不影響債權人作出通知的事實。
《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钡摗锻ㄖ獣废涤绅┝止鞠蚰茉垂咀鞒霾⒓由w了皓林公司公章及財務專用章,能源公司亦認可已實際收到。雖由萬世良實際交付郵寄,但并未改變該通知系由原債權人皓林公司作出的事實,因此符合上述債權轉讓通知的法律規(guī)定。
律師說法:債權轉讓通知主體應當如何認定。
在上述案件中,爭議的焦點在于能源公司是否應向萬某某履行債務的問題。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情況下,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債權轉讓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成為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加入原合同關系之中,共享債權。然而債權轉讓僅僅轉讓雙方達成協(xié)議是不行的,雖然雙方達成的轉讓協(xié)議有效,但卻不能對抗債務人。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币虼酥挥性谕ㄖ絺鶆杖藭r,才能對債務人產生效力。但是現實生活中債務人往往提出通知主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進行抗辯。筆者認為,法律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其所要明確的是通知到債務人,而不在意由哪個主體做出通知決定。只要能夠明確通知的真實意思,并且已經被債務人所知悉,就應當對債務人產生效力。在本案中,萬某某作為債權受讓人,應為該債權債務的利害關系人,在皓林公司出具通知書后,萬某某將通知書寄出的行為,本質上不能改變皓林公司通知的事實。而且即使是萬某某作出的通知,只要萬某某能有證據證明做出的通知系債權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同時被債務人所知悉,就能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
以上就是債權轉讓通知由受讓人作出,對債務人是否有效的相關問題的解答。同時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事先咨詢合同方面的專家律師,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