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被告以其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所有權做最高額抵押物,后被告逾期清償,原告欲行使抵押權。
2003年2月,某采購站與工商銀行某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借款人采購站以自有的房產為2003年至2006年期間發(fā)生1200萬元貸款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該抵押房產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之后銀行與采購站分別簽訂三份借款合同,共計6410萬元,其中5210萬元由醫(yī)藥公司為采購站提供保證。上述三項債權全部到期后,銀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長城公司并辦理了催告手續(xù),2006年4月長城公司訴至法院請求采購站償還借款,實現最高額抵押權。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153號)
裁判結果:抵押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雖為國有劃撥土地,但業(yè)已辦理抵押登記,因此抵押合同有效。
最高額抵押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且該合同抵押人采購站所抵押的房屋系該其自有房屋,業(yè)已辦理抵押登記,故抵押人采購站是否就國有土地使用權另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不影響該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效力,本院認定該最高額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權成立。
律師說法:最高額抵押合同效力問題。
在上述案件中,爭議的焦點在于如何確認涉案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及債權人是否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問題。一、根據《物權法》規(guī)定,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亦說明當最高額抵押債權確定后,轉讓債權的,抵押權隨之轉讓,因為當最高額抵押權確定后,其將來的債權數額已經轉化為實然數額,所以應當做普通抵押權來行使。在本案中,銀行的最高額抵押權已經在債務到期后轉化為普通抵押權,因此銀行將債權轉移給長城公司后,抵押權亦隨之轉移。二、關于債務人將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做抵押的問題,最高院有批復涉及。批復稱如果建筑物在國有劃撥土地之上,并將建筑物與土地一并抵押的,應對土地使用權的抵押須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xù),否則,應認定抵押無效。而在本案中,債務人僅將自有國有劃撥土地上建筑物做抵押,而未將土地一并抵押給銀行,應當不適用上述條款。按照不動產抵押權成立要件來看,債務人已將房屋辦理抵押登記、同時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并生效,銀行理應享有抵押權。綜上述,無論是最高額抵押權的轉讓問題還是國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抵押問題,都無法阻礙長城公司取得該房屋的最高額抵押權。
以上就是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抵押,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相關問題的解答。同時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事先咨詢合同方面的專家律師,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