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房東拒不提供產權證明
2010年4月1日,董某作為甲方將其承租的商鋪中550平方米的面積轉租給王某(乙方),雙方就此簽訂了《租賃合同》,董某于合同簽訂后向王某交付了涉案房屋。王某對涉案房屋裝修后開辦了咖啡廳,該咖啡廳在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的情況下于2010年6月開始營業(yè)。2011年6月13日,董某以王某拖欠租金未付為由,向王某發(fā)出《騰退房屋的通知函》。2011年6月17日,董某強行將涉案房屋收回。
庭審中,王某主張由于董某一直未提供涉案房屋的產權證明,使其不能在工商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致使其無法經營,董某的行為構成違約,其在此情況下,拒絕繼續(xù)向董某繳納2011年2月15日之后的租金未構成違約,董某強行收回房屋給其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王某、董某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當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涉案合同簽訂后,董某依約向王某交付了租賃房屋,王某利用該房屋經營咖啡廳。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董某在王某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的過程中,有義務向王某提供辦理證、照所需的相關產權文件,但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王某不能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與董某未能全面提供涉案房屋的產權證明有關。由于雙方明確約定涉案房屋的用途為商業(yè)用途,故董某未能提供相關文件,構成根本違約。王某在多次與董某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拒絕繼續(xù)繳納租金的行為,不構成違約。董某在其違約的情況下,強行收回租賃房屋,董某的上述行為于法無據,本院對董某予以訓誡?,F雙方租賃合同已不具備履行條件,王某要求解除涉案租賃合同,董某亦同意解除,本院對此不持異議。對于因董某違約給王某造成的經濟損失,董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說法:能拒付租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p>
本案中,王某與董某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現出租人董某不提供房屋的產權證明等相關文件,導致王某無法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進而不能正常經營。承租人王某無法達到使用租賃房屋進行商業(yè)用途的合同目的,董某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承租人王某有權向出租人董某主張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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