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出租人按承租人要求購買租賃物
某公司(甲方,出租人)與解某(乙方,承租人)于2011年12月17日簽訂汽車融資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乙方因用車需要,特向甲方租賃車輛。所租賃車輛品牌為東風日產(chǎn)。車輛融資總額157564元、首付款58876元、租賃期限36個月,每月還款租金5537.29元。”《汽車租賃合同通用條款》中約定:“乙方連續(xù)兩期未向甲方支付租金或累計十期未按時向甲方支付租金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租賃汽車并要求乙方及時付清租金余額及一切合同規(guī)定之應付款項?!焙贤炗喓?,某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在汽車銷售部門購買合同約定的車輛移交給解某,并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了相關手續(xù),所有權人為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解某依約繳納首付款58876元,支付了2012年1月至8月的租金,再未支付租金。某公司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某公司根據(jù)解某的用車需要,向他人購買車輛后,出租給解某使用,由解某支付租金,因此,某公司與解某之間訂立的合同,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構成要件。該融資租賃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系有效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簽訂后,某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將車輛交付于解某使用,但解某在交納首付款、支付八期租金后,再未支付租金,已構成違約。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之條款,屬于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現(xiàn)解某未支付租金已連續(xù)超過兩期,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jīng)成就,故某公司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返還汽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雙方形成什么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p>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并且承租人根據(jù)融資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后,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本案中,某公司與解某簽訂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以書面形式約定,出租人某公司按照承租人解某的要求購買車輛,并出租給解某使用,解某支付租金,雙方之間形成了典型的融資租賃關系,解某有按時支付租金的義務?,F(xiàn)承租人解某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租金,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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