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合伙合同糾紛,錯綜復雜
郭某、劉某、竹某合作經(jīng)營北京市東小口鑫發(fā)廢舊物資回收中心(以下簡稱回收中心)。2014年8月21日,郭某(甲方)單方簽署一份協(xié)議書,載明:經(jīng)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乙方自愿將東小口鑫發(fā)廢舊物資回收中心廢品貨場持有的(郭某、劉某、竹某)三分之一的股權(quán)、收益及拆遷賠償款一次性轉(zhuǎn)讓給郭某,由郭某一次性付給竹某轉(zhuǎn)讓費200萬元(竹某卡號×××)。此貨場坐落在東小口村西南。竹某持有該協(xié)議書原件,但未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同日,郭某向竹某的賬戶中匯款200萬元。
2015年4月14日,竹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有竹某2014年8月向郭某借現(xiàn)金200萬元,竹某在東小口鑫發(fā)廢舊物資回收中心拆遷款到賬同時辦理還款事宜。如欠款未同時辦理還款事宜,故所簽的分配協(xié)議及股東會決議書、拆分存折申請書作廢無效。同時竹某應付所欠款額的2%的月利息支付給郭某,經(jīng)竹某同意,如果竹某未還郭某欠款,擔保人劉某承擔100萬元的欠款及利息。劉某在擔保人處簽字。2015年4月23日,竹某收到拆遷款1 795 995元。
2015年10月14日,劉某向郭某轉(zhuǎn)賬100萬元,郭某出具收條,載明:今收到劉某代替竹某還郭某欠款100萬元,竹某欠郭某款日期為2014年8月21日。
2005年4月1日,郭某(甲方)與劉某(乙方)、竹某(丙方)簽訂協(xié)議,載明:今有甲方郭某、乙方劉某、丙方竹某在合作經(jīng)營北京市昌平區(qū)東小口鎮(zhèn)東小口村西南所租用東小口村委會土地經(jīng)營期間(依北京市東小口鑫發(fā)廢舊物資回收中心所租賃的合同);由于資金問題所欠劉某個人投資款1 804 392.88元,在所租土地拆遷時,從三人地上物賠償款中扣除1 804392.88元,剩余款項三人均分,此協(xié)議三人簽字后生效。
法院判決:合同真實有效,應向郭某返還款項
判決:一、竹某于該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返還郭某款項100萬元;二、竹某于該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支付郭某截至2015年10月14日的利息186 717.81元,及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還款項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三、劉某對截至2015年10月14日的利息186 717.81元的部分向郭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竹某追償;四、駁回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義務人、擔保人樣樣分清,有義務及時履行。
此案表面上看上去是借款糾紛。實則為合同糾紛。
1、《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quán)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竹某、劉某出具的欠條,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因劉某已代竹某向郭培青還款100萬元,故對于郭培青要求竹某返還100萬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
2、《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本案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后應該及時履行義務,竹某于應按約定返還郭某款項100萬元。
3、《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竹某在2015年4月23日收到拆遷款時未按約定還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所以本案中按照簽訂的合同看,竹某應該向郭某支付違約利息。
相關(guān)法條:
《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quán)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quán)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
以上就是遇到合伙合同糾紛錯從復雜你怎么辦的案例介紹,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合同法方面的專家律師,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