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雙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中介費支付引發(fā)糾紛
汪某在本市浦東新區(qū)新環(huán)西路有一套商品房,因對位置、面積不滿意,汪某計劃將房子先賣出,然后再重新購進一套。通過房產(chǎn)中介,汪某順利找到了買家和賣家,并分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因汪某自身原因,突然取消賣出買進的計劃。汪某在中介幫助下,先與買家解除合同,支付給買家?guī)兹f元違約金,又依約支付了傭金。與買家搞定后,汪某又與賣家協(xié)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因為中介依約主張支付一個點的傭金,汪某與賣家私下協(xié)商解除了合同,并象征性地支付了一點違約金,賣家表示同意。此后,中介要求汪某依約支付傭金3.8萬元,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
法院判決:中介無權要求支付傭金
法院認為,根據(jù)《合同法》第427條規(guī)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本案中,汪某并沒有成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中介并沒有完全履行居間人的義務,故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最終成立,不得要求支付傭金,但其畢竟付出一定的時間和投入,依法可以主張必要開支費用。
律師分析:居間合同糾紛分析
居間行為本身是一種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活動。居間可能會促成委托人簽署合同,但并不必定會取得成功,法律也并未規(guī)定一旦進行居間,委托人之間就必須簽訂合同。居間能否取得成功,最終取決于委托人之間能否達成合意,區(qū)分居間與居間成功的界限與標志也在于此。雖然汪某與賣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已具有房屋交易的主要條款,但并不影響交易雙方此后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進一步磋商,該合同并非雙方對房屋買賣合同中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因而本案中并未促成買賣合同成立,支付傭金的條件不成就。
另外,根據(jù)《合同法》第427條規(guī)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本案中,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最終成立,不得要求支付傭金,但其畢竟付出一定的時間和投入,依法可以主張必要開支費用。我們通常認為,居間服務成功,不僅只是合同成立,還包括網(wǎng)簽、審稅、過戶、交房、協(xié)助雙方履行合同、盡到通知、告知、保密等義務,為雙方提供服務直至“房款兩訖”。更多合同糾紛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