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出租人承諾的就餐人數(shù)未達到
2015年6月1日,某房地產公司、邵某簽訂《商鋪租賃合同》一份,約定某房地產公司將商鋪出租給邵某,商鋪建筑面積為166.72平方米,邵某承租商鋪用于經營餐廳。租期為八年,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雙方約定,半年為一個計租期,邵某應在每個計租期結束前30天向某房地產公司支付下一計租期的租金。邵某若延遲向某房地產公司交納其應付款項或費用,則某房地產公司有權向邵某收取遲延履行違約金。因邵某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某房地產公司有權不返還履約保證金及邵某已交納的其他款項,并有權要求邵某賠償不低于相當于三個月租金的違約金,某房地產公司有權按協(xié)議約定向邵某收取遲延履行違約金。合同簽訂當日,某房地產公司依約交付了商鋪(含鑰匙八把)。后邵某正常營業(yè)至2016年6月底。自2016年6月1日起的房屋租金邵某未予支付給某房地產公司。2016年6月,某房地產公司向邵某催繳租金,邵某拒付。邵某辯稱拒付租金事出有因:邵某承租商鋪系用于經營寫字樓的食堂,簽訂合同時某房地產公司承諾寫字樓內的員工可以達到4000余人,還有附近的某軟件園的員工10000余人。但承租后,寫字樓內的員工僅有2000余人,通往某軟件園的門一直未開。為此,邵某多次與某房地產公司溝通均未果?;谏鲜鲈?,邵某不同意繼續(xù)支付租金。邵某亦不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希望某房地產公司降低租金標準由邵某繼續(xù)承租。
法院判決:支付租金及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房地產公司與邵某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根據(jù)合同約定,邵某應于2016年5月1日前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租金,但經某房地產公司向邵某催討,邵某仍拒絕支付。邵某辯稱,某房地產公司承諾的就餐人數(shù)一直未予兌現(xiàn),邵某有權拒付租金。對此本院認為,某房地產公司、邵某雙方因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形成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某房地產公司的義務為提供符合租賃用途的房屋給邵某,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某房地產公司承諾用餐人數(shù),故用餐人數(shù)等經營風險應由邵某自擔,且即使某房地產公司承諾邵某用餐人數(shù),該承諾是否兌現(xiàn)亦非支付租金的前提條件,邵某以某房地產公司未兌現(xiàn)其用餐人數(shù)的承諾而拒付租金,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據(jù)合同約定,邵某逾期支付租金超過15日的,某房地產公司有權解除合同?,F(xiàn)某房地產公司要求解除2015年6月1日雙方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承租人能拒付租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某房地產公司與邵某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現(xiàn)承租人紹某未按時支付租金,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某房地產公司承諾就餐人數(shù)未達到的問題,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的內容,某房地產公司的義務為提供具備適租條件的房屋給邵某,不包括達到承諾就餐人數(shù),故就餐人數(shù)不是支付租金的前提條件,邵某無權以用餐人數(shù)未達到某房地產公司承諾的水平而拒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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