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到租期后繼續(xù)使用房屋
某公司受上級公司指示對包括系爭房屋在內的集團內空置存量房進行日常管理工作;將管理和出租的共計十套空置存量房登記到權利人為上級公司的名下。2006年12月8日,某公司作為出租方(甲方)、劉某作為承租方(乙方),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其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87.63平方米;租賃期為六個月,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止等等。2009年8月2日,雙方再次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為5個月,自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等等;劉某在乙方(承租方)處簽字。
2015年5月8日,某公司向劉某發(fā)出《告知函》,載明:“接上級集團公司通知,您所租賃的房屋將集體上市出售,原租賃合同至2015年6月30日止到期,不再續(xù)簽?,F(xiàn)通知您近期做好搬遷工作,到2015年6月30日止搬出現(xiàn)租賃房屋”。同月21日,劉某在告知函《回執(zhí)》上簽字。2016年5月30日,某公司向劉某發(fā)送《律師函》,再次要求劉某遷出系爭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費。
法院判決:騰退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劉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09年12月31日租賃期滿,劉某繼續(xù)使用系爭房屋,某公司亦沒有提出異議,故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不定期租賃,某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劉某。本案中,劉某已于2017年1月收到某公司要求其搬離并支付房屋使用費的訴狀,根據(jù)某公司、劉某當庭陳述,劉某直至目前為止尚未搬離,故現(xiàn)某公司要求劉某遷出系爭房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劉某逾期遷出系爭房屋,應當支付系爭房屋使用費,關于房屋使用費的數(shù)額,某公司主張按照評估的市場價計算,本院認為,按雙方約定并履行的租金標準1,500元/月計算,尚屬合理。
律師說法:租賃關系還有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本案中,某公司與劉某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現(xiàn)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滿,某公司沒有對劉某繼續(xù)使用房屋提出異議,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變更為不定期。應當注意的是,在不定期租賃關系中,出租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前提下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故某公司在通知劉某遷出系爭房屋后,劉某有義務及時退騰房屋。由于未及時退騰,劉某應支付占用房屋期間的使用費。
以上就是關于“到租期后繼續(xù)使用房屋 租賃關系還有效嗎”的案例介紹,如果遇到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為您排憂解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