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租賃期滿前解除合同
某公司,劉某于2014年7月26日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由劉某承租某公司商鋪,租期3年,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前兩年租金為每月5,000元,物業(yè)管理費538元,押二付二,先付后用,一個月裝修免租期及違約責任等事宜。2014年9月2日,某公司交付房屋給劉某。2014年12月19日,某公司向劉某出具《商戶開業(yè)通知書》,給予2014年10月2日至同年12月19日作為免租暖場期,自2014年12月20日起算劉某租金。但劉某在經營過程中,一直欠付租金、物業(yè)費、能耗費等款項,經某公司多次催繳未果。某公司為止損按合同上約定的送達地址于2015年12月18日出具解約函給劉某,解除雙方租賃合同。劉某收到通知后于當日退場返還房屋,雙方未辦理交接。某公司訴至法院提出,根據(jù)合同約定,由于劉某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劉某自始不享有免租期,應補交免租期租金及后拖欠的租金。
法院判決:劉某支付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劉某就系爭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雙方租賃合同明確約定,租金按每兩個月為一期支付,劉某應于每個計租期的前月25日前向某公司付清該計租期租金,然劉某除支付首期兩個月租金外,其余租金均未支付。某公司有權根據(jù)租賃合同相關約定解除合同,現(xiàn)某公司已發(fā)函解約,并已實際接收房屋,故雙方租賃合同解除。根據(jù)雙方合同及《商戶開業(yè)通知書》中某公司單方承諾,由于劉某原因提前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劉某應向某公司補交裝修免租期及暖場免租期內的所有租金,現(xiàn)因劉某拖欠租金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解除,劉某應支付某公司相應所欠租金及免租期內的租金,故對某公司要求劉某支付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及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的租金65,851.26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約定承租期間(含免租期)發(fā)生的物業(yè)管理費及能耗費等費用均由劉某承擔,因某公司已代劉某先行墊付上述費用,對某公司主張劉某支付所拖欠的物業(yè)管理費及能耗費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趧⒛秤馄谥Ц蹲饨饘е潞贤獬倪`約行為,某公司有權依據(jù)合同主張違約金,對某公司主張15,000元違約金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某公司撤回關于租金滯納金及物業(yè)費滯納金的訴請,系其自行處分民事權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許可。審理中,某公司同意將租賃保證金10,000元及物業(yè)管理保證金1,076元在本案中一并予以處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準許。劉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
律師說法:免租暖場期還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p>
本案中,某公司與劉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F(xiàn)劉某未按期支付租金、物業(yè)費等,屬于違約行為。且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于商戶原因提前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商戶應向某公司補交裝修免租期及暖場免租期內的所有租金?,F(xiàn)導致雙方租賃合同解除的原因系劉某拖欠租金的違約行為,故某公司有權向劉某主張支付房屋租金、物業(yè)費以及補交裝修免租期及暖場免租期內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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