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萬購買婚房卻買到"兇宅" 起訴撤銷買賣合同
2014年3月26日,孫某為購買婚房,在鏈家公司居間下,與甄某就1905號房屋買賣事宜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孫某以628萬元的總價購買甄某名下的1905號房屋。孫某于同年6月9日支付了全部購房款,隨后甄某交付了房屋,并協(xié)助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
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后,孫某從鄰居處得知甄某的愛人在2005年11月某日凌晨自1905號房屋跳樓自殺,在與甄某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孫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定撤銷案涉《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要求甄某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賠償相應損失。
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一審判定解除案涉合同,甄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一中院以一審法院釋明程序不充分明確為由,判決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海淀區(qū)法院重新審理此案,認為1905號房屋構成傳統(tǒng)意義上的“兇宅”,甄某在簽訂合同時隱瞞這一重要事實,已經構成欺詐,判決:撤銷案涉合同,甄某向孫某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賠償相應損失。
甄某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賣房人有義務向買受人披露相關信息 否則可能構成欺詐
賣房人有義務將與房屋買賣合同訂立有關的重大信息真實、及時的向買受人披露。標的房屋屬于兇宅這一事實屬于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大事實,賣房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這一事實的,買房人可以賣方欺詐為由請求法院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本案中甄某的丈夫在1905號房屋跳樓自殺,根據中國傳統(tǒng)觀念,該1905號房屋應當屬于“兇宅”,兇宅雖然不影響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但是會對一般公眾的心理產生很大影響,因此,1905號房屋屬于兇宅這一事實屬于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大事實,甄某在與孫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即有義務就這一事實告知孫某,而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不能證明甄某履行了相關的告知義務,因此法院認定甄某的行為構成欺詐,判決撤銷案涉《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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