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保證的主合同無效 保證人拒承擔擔保責任
2005年5月至2005年10月間,中信銀行與寶碩公司之間發(fā)生4筆融資業(yè)務,合計7000萬元。其中第四筆為:2005年10月25日,中信銀行與寶碩公司簽署《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xié)議》,后中信銀行即對票號為01053169、01053170、01053171共計金額為3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款予以承兌,后根據(jù)《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xié)議》,形成本金為人民幣2100萬元的逾期貸款。該承兌協(xié)議后因不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違反雙方約定而無效。
中信銀行與風神公司于2005年5月簽署了銀保字第HD0062號《最高額保證合同》。風神公司向中信銀行承諾,為寶碩公司自2005年5月16日至2006年5月16日期間發(fā)生的最高額度為人民幣7000萬元的授信提供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
由于寶碩公司和風神公司未能履行還款及擔保責任,中信銀行遂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寶碩公司和風神公司償付所欠貸款本金7000萬元及相應利息。天津高院一審判決支持中信銀行的訴請。
風神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額保證具有獨立性 主合同無效并不能免除保證人的擔保責任
在最高額保證的情形下,即使主債務無效,基于主債務無效而確定的債務額也要作為最高額保證計算債務余額的基數(shù),擔保人仍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本案值得關注的一個問題在于,雖然案涉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xié)議》因為不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違反協(xié)議約定,被認定為無效,而該承兌協(xié)議為最高額抵押保證擔保的主合同之一,但最高法院仍判令風神公司承擔對該筆貸款的擔保責任。理由即在于:最高額保證不同于普通保證,其與主合同之間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最高額保證項下的某一筆產(chǎn)生擔保債權的主合同無效,并不導致最高額擔保合同無效。同時,更為重要的是,最高法院還認為:“在最高額保證的情形下,即使主債務無效,基于主債務無效而確定的債務額也要作為最高額保證計算債務余額的基數(shù)?!惫曙L神公司即使能夠成功舉證證明最高額保證期內(nèi)的產(chǎn)生債權的主合同無效,也不能免除其擔保責任。風神公司因此敗訴。更多具體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合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