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
曹某因承建某小區(qū)工程,需租賃鋼管、扣件等。2014年11月15日,某物資公司與曹某簽訂一份《鋼管(扣件)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曹某向某物資公司租用鋼管、扣件用于某小區(qū)工程項目;租期從2014年11月15日開始;鋼管按每月68元每噸計算,扣件按每月0.18元每套計算,租金按月支付,每月30日前支付;承租方不按時交納租金,按拖欠租金每日1‰的比例收取滯納金;租賃物缺失,按歸還時市場價賠償;合同還對雙方的其他權(quán)利義務進行了約定;某公司為合同履行進行擔保。合同簽訂后,某物資公司向曹某交付了鋼管、扣件等器材,曹某陸續(xù)向某物資公司支付了部分租金。至今,曹某尚拖欠某物資公司租金129478元。另曹某損毀鋼管3.4016噸,計價8504元整;損毀扣件、套筒2230套,計價7805元;損毀頂托21只,計價252元,合計16561元。經(jīng)某物資公司多次催收未果,為維護合法權(quán)益,某物資公司向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兩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屬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某物資公司與曹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合同約定。某物資公司依約向曹某交付了租賃物,曹某未按約支付租金,依法應承擔支付租金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的違約責任。因曹某向某物資公司出具確認函,確認尚欠某物資公司租賃費129478元,鋼管、扣件等租賃物損失16561元,故對某物資公司要求曹某支付租賃費129478元,賠償鋼管、扣件等租賃物損失16561元的訴請,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對于某物資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曹某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7121.34元(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的訴請,本院認為,某物資公司與曹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如曹某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一收取滯納金,某物資公司主張以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故對某物資公司該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因某物資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利率已計算至2016年10月31日,后期利息應從2016年11月1日起計算,故對某物資公司要求曹某以129478元為本金,以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直至本息付清為止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某物資公司要求曹某支付律師代理費5000元的訴請,本院認為,某物資公司與曹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雙方對律師代理費的支出進行了約定,故對某物資公司要求曹某承擔律師代理費5000元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因某公司在租賃合同上作為擔保人蓋章確認,雙方并未約定保證擔保方式,故應認定其擔保方式為連帶保證擔保,故對某物資公司要求某公司對曹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承擔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p>
本案中,某物資公司與曹某簽訂的《鋼管(扣件)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曹某未依照合同規(guī)定按時支付租金,依法應承擔支付租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違約責任。因合同中并未約定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的某公司的擔保方式,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故某物資公司有權(quán)要求某公司對曹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就是關(guān)于“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 如何承擔擔保責任”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約定行使權(quán)利、履行義務。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