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寄送解除合同通知書
2015年8月5日,某公司、萬某就萬某租賃商鋪事宜簽訂《商鋪租賃合同》;2016年1月30日,簽訂《商鋪租賃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根據(jù)《租賃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租賃物業(yè)計租面積(建筑面積)為720.06㎡,租賃期限為5年,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萬某需按《租賃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相關約定于每月5日前支付當月租金。否則,每逾期一日,萬某應按欠付金額的千分之一向某公司支付違約金,若逾期繳納達30天,某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萬某所交付的保證金歸某公司所有。2015年8月7日,某公司已將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yè)交付給萬某使用,萬某于同日接收并簽訂了《商戶收鋪確認書》。但自2017年1月起,萬某未能依約向某公司支付租金,截至2017年5月31日,萬某欠付租金¥98885元,另產(chǎn)生違約金暫計¥5601元(暫計至2017年5月31日)。經(jīng)某公司多次催促繳納欠付費用及違約金,萬某均不予理會。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萬某寄送《解除合同通知書》,但5月28日被退回,顯示沒有妥投。
法院判決:萬某支付租金及利息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某公司與萬某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善意履行各自的義務。
關于某公司訴請解除合同。根據(jù)某公司、萬某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第21.9條的約定,因乙方(萬某)出現(xiàn)延遲繳納租金累計超過30天的行為,甲方(某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故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萬某寄送《解除合同通知書》,但該通知并未到達萬某,某公司于本案起訴狀中明確要求解除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而萬某于2017年6月17日簽收起訴狀副本,故本院確認涉案《商鋪租賃合同》及《商鋪租賃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于2017年6月17日解除。
某公司、萬某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第21.9條約定,萬某(乙方)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所交付的履約保證金,甲方和物業(yè)管理公司不作退還。因萬某拖欠租金而提前終止合同,故某公司主張沒收履約保證金35270元(租金部分),該項訴求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萬某承租并占有使用了涉案商鋪,應依約向某公司支付租金。根據(jù)涉案《商鋪租賃合同》第四條的約定,萬某應向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的租金。某公司主張萬某自2017年1月1日起未交納租金,萬某未到庭提交有效證據(jù)予以反駁,因此,萬某應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7日的租金共110092元(19777元/月×5個月+19777元/月÷30天×17日)。
涉案合同與2017年6月17日解除,但萬某還實際占有商鋪,故應當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向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費。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組織雙方交接商鋪,故萬某應當支付2017年6月18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間的占有使用費共11866元(19777元/月÷30天×18日)。
基于某公司已向萬某主張沒收履約保證金,本院對該請求予以支持,沒收履約保證金是萬某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且沒收保證金已足以彌補某公司因萬某違約造成的損失,故某公司再主張萬某支付違約金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合同何時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p>
本案中,某公司與萬某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萬某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應承擔違約責任。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解除。關于合同解除的時間,某公司向萬某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書》,但該通知并未到達萬某,故合同當時尚未解除。某公司于起訴狀中明確要求解除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也是通知的一種形式,萬某簽收起訴狀副本,故《商鋪租賃合同》及《商鋪租賃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于萬某簽收起訴狀副本之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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