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合同之外的人出具還款承諾書
2013年12月7日,原告徐某與被告陳某簽訂《商鋪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租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共6年,每年的年租金為人民幣14400元(租金半年交,每年的5月30日、11月30日前交付給原告),逾期交付租金的從拖欠租金的第二天起到支付完租金期間,每天按年租金的1%計算違約金。2015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陳某催討2105年下半年的租金,被告陳某拖延未付。2015年6月1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討,被告羅某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督促被告陳某在2015年7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租金7200元,如果被告陳某未能給付,被告羅某負責支付7200元店租給原告。承諾到期后,兩被告均未給付租金。2015年11月中旬,原告再次上門催討,發(fā)現店鋪已停止營業(yè)。截止2017年5月被告陳某尚欠原告兩年的租金28800元(2015年下半年租金7200元、2016年全年租金14400元、2017年上半年的租金7200元)及相應的違約金未付。
法院判決:被告對租金及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陳某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陳某經營店鋪后,應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租金,其拖欠租金未付,顯屬違約,并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現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的商鋪租賃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由于雙方約定違約金每天按年租金14400元的1%計算,該約定明顯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酌情調整為從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還清之日止。另,2015年6月10日,被告羅某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若在2015年7月1日之前被告陳某未如期給付租金7200元,被告羅某將承擔給付此租金的義務,盡管被告羅某不是承租人,但其向原告出具《承諾書》并作出給付租金承諾應視為債務加入行為。被告羅某向原告出具《承諾書》并向原告承諾給付租金,其與原告之間形成了債務加入的法律關系,其應對被告陳某未給付的店租7200元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綜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徐某與被告陳某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
二、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徐某租金28800元。
三、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徐某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9504元。
四、被告羅某對上述租金中的7200元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律師說法: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原告徐某與被告陳某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被告陳某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羅某向原告徐某出具《承諾書》承諾給付租金,其與原告之間形成了債務加入的法律關系。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三方協議或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雙方協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債務承擔方式。故原告徐某有權主張羅某對被告陳某未給付的租金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合同之外的人出具還款承諾書 是否有效”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如果出現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