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與加盟代理北京市xx公司的ss-itv,t19等產品,成為安徽省的省級代理商。王某多次考察后,當場交納定金5萬元以表明代理的誠意和態(tài)度。其后,王某要求北京市xx公司到安徽省現場測試產品的功能,發(fā)現其產品均不具備其口頭宣傳的功能,在更換多個地點之后,產品性能仍然不盡人意。王某遂萌發(fā)不愿代理的想法,但是又擔心已繳納的定金無法收回,于是咨詢了相關律師。
律師建議:
雖然已繳納定金,但雙方并未簽訂正式的代理合同,建議王某要求對合同的條款進行磋商,要求對反將其所承諾的產品功能等重要合同條款明確在合同中,以做好后續(xù)的維權準備。如果雙方就擬簽訂的合同條款不能達成一致的話,則根據民法基本原理,你有權要求對方如數退還定金。
處理過程:
王某委托本律師對擬簽訂的合同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合同平衡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但是對方拒絕就修訂后的合同進行簽約,只同意另外簽訂補充協議,而王某不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只同意在主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最終雙方未能簽訂代理合同,王某要求對方返還定金,但是對方不予認可。王某遂委托本律師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定金并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
一、判決北京市xx公司返還定金5萬元整;二、由北京市xx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律師說法:
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乙方不得將自己的一直強加給另一方。本院認為,定金交納后,雙方進行磋商,基于各自利益考慮,無法對主合同條款達成一致,致使主合同不能訂立,系屬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不屬于定金合同的違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已付定金應當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