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受托人將補償款錯交第三人 委托人請求賠償
2000年,原告所有的北溝停車場被拆遷,所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因其與案外人的欠款糾紛被新沂市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原告清償債務后,尚剩余35000元。2003年1月2日,經案外人閆長明介紹,原告給被告出具授權委托書一份,主要內容為:“市人民法院:請將你院扣留的本人在北溝鄉(xiāng)永和飯店拆遷補償款除法院已執(zhí)行的款及費用外,剩余款全權委托張亞代為領取”。2003年1月3日,新沂市人民法院給張亞送達了退款通知。2003年1月6日,被告張亞將涉案拆遷補償款35000元從新沂市人民法院予以領取。2004年初,原、被告就領取補償款的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告訴原告此款已被其交付給了閆長明。原告認為是其本人將授權委托書交給的被告,雙方曾口頭約定被告領取款項后向原告支付,并未約定給閆長明。被告主張委托書是閆長明轉交的,口頭約定不存在,是閆長明給的授權委托書,其并不認識原告,誰給的委托書款就該給誰。
法院判決:原告要求其給付補償款的請求理由成立
原告以書面方式委托被告到法院領取退款,該委托領款行為,并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規(guī)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被告張亞以自己的實際行為接受了原告所托的事項,將涉案補償款從人民法院領出,理應將該款轉交給原告。盡管其辯稱授權委托書系案外人閆長明所交,但并不影響其接受原告委托的事實。其所領取的系原告的債權,并非閆長明的債權。即便其主張已經交付給閆長明的情況屬實,該行為應構成轉委托?!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條規(guī)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币虼?,原告要求其給付補償款的請求理由成立。
律師說法:受托人能不能不經過委托人同意處理事務?
一般不能?!逗贤ā返?99條規(guī)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lián)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被告未經過原告同意,將補償款給了第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更多具體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合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