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老趙有兩個兒子:大兒子趙大和小兒子趙二。1982年,趙二結(jié)婚,老趙將自己承租的單位宿舍【簡稱a房】讓給趙二小兩口居住。1984年,趙二用a房與趙大承租的直管公租房【簡稱b房】進行了調(diào)換。1985年,趙二為方便孩子上學(xué),又用b房與王某承租的直管公租房【簡稱c房】進行了調(diào)換。1990年老趙老伴去世后,老趙隨趙二一家居住、生活。1993年,趙二與房管所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正式成為c房的承租人。1999年,趙二風(fēng)聞c房即將出售,承租人可用工齡折抵購房款??紤]到老趙工齡很長,并且,老趙單位允許職工報銷私房的取暖費,經(jīng)父子倆協(xié)商,將c房的承租人由趙二改為老趙。2000年,c房被拆遷,老趙用其本人工齡及去世老伴的工齡折抵了安置房【簡稱d房】的部分購房款,并用1萬多元現(xiàn)金補足了購房款差額。2007年,老趙與趙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中約定,老趙將d房賣給趙二,趙二應(yīng)向老趙支付購房款35萬元,合同簽訂當(dāng)天,d房被過戶至趙二名下。此后,趙二將d房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出租并收取了租金。2013年,d房面臨拆遷,老趙因與趙二愛人長期不和,在趙大鼓動下,搬離趙二家,并將趙二告至法院,聲稱2007年趙二借口用d房抵押貸款,騙自己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趙二至今分文未付,明顯是個假合同,故此,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確認2007年與趙二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判決:
法院駁回了老趙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本案雖是合同無效確認案,但因其涉及到父子家庭矛盾、房屋產(chǎn)權(quán)、拆遷利益等多方面問題,故此,本律師在接受被告趙二的委托后,從各個層面【如:公租房承租人的權(quán)利、公租房置換的合法性、工齡折抵公租房購房款的性質(zhì),等等】,對本案進行了全方位的深入研究,研究筆記達幾百頁之多。此外,本律師也與趙二仔細核實了a房、b房、c房、d房的演變情況,父子矛盾起因,并從趙二口中得知他根本未用d房抵押貸過款。
經(jīng)過扎實的準(zhǔn)備,本律師在開庭過程中,向法庭發(fā)表了幾點代理意見:
一、2007年老趙和趙二所簽的d房買賣合同,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合法交易。該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
二、 2007年合同簽訂當(dāng)天,房屋被過戶至趙二名下,房產(chǎn)局向趙二頒發(fā)了產(chǎn)權(quán)證,依據(jù)《物權(quán)法》,趙二是該房的合法產(chǎn)權(quán)人。而且,合同簽訂后不久,趙二即以自己的名義將d房對外出租并收取租金,至今已六年多,老趙對此知情,但至今從未提出過異議。由此可見,趙二也對該房進行了長期的管理和使用。如判決合同無效,將不利于保護合同交易的穩(wěn)定性和保護產(chǎn)權(quán)人合法權(quán)益。
三、原告訴狀中指控被告趙二于2007年以房屋抵押貸款為由,騙取老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指控毫無事實根據(jù),純屬捏造。被告趙二至今從未使用d房抵押貸款。
四、 2007年合同簽訂后至今,趙二之所以未付合同款,是因為老趙長期隨趙二居住生活,他本人曾主動提出,不著急用錢,等趙二手頭寬裕了再給錢。因趙二收入不高,加上其本人身患多種疾病,還要贍養(yǎng)老趙,在此情況下,趙二手頭一直不寬裕,其至今未付購房款,不是耍賴,不是故意拖延不付,而是實在付不出。但是,他愿意等手頭寬裕時付清購房款,如果原告急要該合同款,趙二可通過借債等方式籌措該款支付給原告。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合同款支付,屬于合同生效后的具體履行問題,與合同效力無關(guān),不應(yīng)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理由和依據(jù)。
五、老趙和趙二簽訂的d房買賣合同發(fā)生在2007年,至今已6年多時間,老趙從未質(zhì)疑該合同效力。現(xiàn)在d房面臨拆遷,卻突然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其真實動機令人起疑。
法庭經(jīng)多次開庭審理,最終采納了本律師主要代理意見,駁回老趙全部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