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租賃期滿后繼續(xù)使用租賃物
2012年1月1日,原告某村委會與被告王某簽訂《魚池租賃協(xié)議》一份,約定原告將魚池出租給被告王某使用,租賃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每畝單價400元,承包面積36畝,年租金共計14400元。交費方式:簽訂協(xié)議后,付清2012年度租金,2012年12月底前付清2013年度租金,2013年12月底前付清2014年租金。被告每年需對圍岸進行加固,現(xiàn)有圍岸上面積不能減少,如被告不對圍岸加固,原告有權再收每畝50元資源費,由村統(tǒng)一進行加圍。期滿后的最后清塘時間定為當年度農歷12月20日,逾期一切后果自負。如一方違約,需賠付另一方50%的租賃總額的違約金,期滿種苗、設備自行解決處理。
2015年,原告某村委會(甲方)與被告王某(乙方)就魚池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租賃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租金14400元,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做到安全生產,如有發(fā)生安全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負。乙方必須在終止合同之日前將地上物清理并將土地歸還給甲方,如乙方在十天內不予清理,甲方有權對地上物進行清理,其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合同期滿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將乙方自主添加物作價抵付給甲方。在不破壞租賃物結構的情況下,對添加物可以自主移動物可由乙方在期滿或合同解除后限定日期10天內自行處理,逾期視為乙方放棄處理權利,甲方有權對相關物品進行處理,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后果由乙方自負。對附著物或不移動物均歸甲方處理,乙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甲、乙雙方不能遵守本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則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為“乙方已將付的租賃費用”作為相對方的損失賠償金,并且相對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其他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將租賃魚池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支付了至2013年12月31日的租金,此后未向原告支付過租金。涉案魚池至今仍由被告占有使用。某村委會訴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王某在庭審在表示不同意解除與原告之間的租賃關系。
法院判決:租賃關系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魚池租賃協(xié)議》、《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合同期限屆滿后,被告繼續(xù)承租,原、被告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對于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均可隨時終止租賃合同。審理中,原告主張雙方的租賃關系于起訴之日即2017年3月22日解除,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合同解除后,被告應當將承租魚池清空并交付原告,且應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應的魚池使用費。原、被告一致確認,被告租金支付至2013年12月31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22日的租金31995元(扣除2016年租金14400元)并支付按照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年租金14400元為標準支付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實際騰空之日止的魚池實際使用費的訴訟請求,符合雙方約定,且與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同意免除2014、2015年租金,原告不予認可,被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答辯意見,故本院對被告的該項答辯意見不予采信。另,關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因2016年水災產生損失的意見,因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中對此并未約定,現(xiàn)原告不予認可,被告該項答辯意見,于法無據(jù),本院亦不予采納。
律師說法:租賃合同是否繼續(xù)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p>
本案中,原告某村委會與被告王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后,被告王某繼續(xù)承租魚池,雙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由于不定期租賃中任何一方均可隨時終止租賃合同,故某村委會有權主張解除與王某之間的租賃關系。
以上就是關于“租賃期滿后繼續(xù)使用租賃物 租賃合同是否繼續(xù)有效”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