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店主未搬室內物品卻去向不明 出租人遭遇難題
圣鼎商務服務有限公司與李旭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該商鋪租賃期限為三年,即從2O10年8月26日至2013年8月25日止;商鋪年租金為20000元,三年內租金不變。合同簽訂后,李旭交納5000元押金和第一年度租金,圣鼎公司也依約向李旭交付了商鋪。未曾想李旭經營至2011年因經營狀況不佳關門,后去向不明,其室內物品也一直未曾搬離。2013年l0月8日,圣鼎公司無奈將室內物品存放在公司庫房,并將商鋪自行收回。后圣鼎公司提出訴訟,請求李旭支付拖欠的2011年8月26日到房屋收回之日的租金。
法院判決:人去物留屬違約 應交占用費
案件審理中,法院認為:李旭應在租期屆滿后及時返還承租的房屋,其拒絕返還租賃物的行為,既構成違約,也違反法律規(guī)定。圣鼎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在在李旭去向不明的情況下,將承租商鋪收回的行為并無不妥。租期屆滿后,雙方在未續(xù)簽租賃合同的情況下,李旭仍占有門面房,應支付占用費(租金),占用費的標準可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即年租金20000元。
律師說法:雙方可約定逾期騰房違約金條款 減少相關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情形下,承租人應將租賃物——房屋返還出租人?!蛾P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規(guī)定的是次承租人在逾期騰房應交占有使用費,但同理,一級承租人有類似違約情況,也應支付雙方約定的或等同租金的占有使用費。當然,如果出租人將承租人逾期未搬離的物品造成損壞的,承租人也可向出租人要求損失賠償。在此提醒大家可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逾期騰房違約金條款,避免不必要的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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