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逾期不交樓 買家起訴卻過時效
王某在2010年11月購買了A公司一套房子,并簽訂了商品房認購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應該在2011年11月18日前交樓。
合同簽訂后,王某依約按時支付了購房款,之后便安心等收樓。但日子一天天過去,到了合同約定的日期,A公司仍沒有通知王某收樓,并一拖再拖。
直到2017年1月,A公司不僅沒有交樓,也沒有按合同要求辦妥該物業(yè)的房屋產(chǎn)權證書。這時王某才覺得不對勁,于是向法院起訴A公司,要求A公司盡快交房并支付從2011年12月起至2017年1月逾期交房的違約金。
然而,在庭審過程中,A公司卻抗辯稱,王某在2011年11月18日前沒有收樓,應該在翌日起兩年內(nèi)行使訴訟權,但當時已是2017年1月,王某的請求已超過兩年訴訟有效期,所以請求法院駁回王某的訴求。
賣家逾期交房怎么辦?
除了一些特別的事由,比如買家未付清尾款等原因,賣家都必須遵照合同約定及時移交房屋給買家,若賣家逾期騰房,那么買家可以據(jù)合同約定向賣家主張違約責任,或者向賣家主張因為逾期交房增加的租房費用賠償。
雖然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房屋出賣人A公司的違約行為是一直持續(xù)的,其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jù),故最終判決A公司要將房屋交付給王某,同時支付王某從2011年12月起至2017年1月的延遲交樓違約金,但在司法實踐中,會有法院判決認為,買受人未在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nèi)主張權利,即沒有向房產(chǎn)公司要求履行相應的交付房屋并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書的義務,當賣房人提出這類訴訟時效抗辯前提時,法院可以駁回買房人要求支付延遲交樓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此,建議買家在買房過程中,在合同約定賣家應當履行合同義務之日起,就要不斷催促賣家履行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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