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7年12月24日,王鳳玉與李榮新簽訂《樓房租賃合同》,約定:李榮新將田陽縣城一棟四層樓房出租給王鳳玉從事鋪面經(jīng)營餐飲、旅業(yè),期限為10年,時間從2008年1月18日至2018年,年租金為6萬元。
合同簽訂后,雙方履行合同至2011年3月時發(fā)生矛盾,李榮新一怒之下請人將出租房屋的一樓大門上鎖,致使王鳳玉無法正常經(jīng)營一樓。王鳳玉將李榮新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經(jīng)查,該房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于第三人李麗的名下。李榮新與第三人李麗系母女關系。
該房屋建成及登記后,一直由李榮新管理使用。第三人李麗一直在外讀書、工作,涉案房屋一直由李榮新管理使用,房屋租賃事項經(jīng)由李榮新與王鳳玉辦理。
爭議焦點:
母親將女兒的房屋出租給他人,該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王鳳玉與李榮新簽訂《樓房租賃合同》的主體不適格,屬無效合同。王鳳玉與李榮新所簽訂的合同標的房屋的所有人是第三人李麗,現(xiàn)簽合同是李榮新,屬于主體不適格,且過后第三人李麗也不予確認,故該合同是絕對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至終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鳳玉與李榮新簽訂《樓房租賃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也沒有損他人的合法利益,故該合同合法有效。
律師說法:
認同第二種意見。理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本案中,李榮新出租的樓房雖登記在其女兒第三人李麗的名下,但該樓房一直是李榮新管理使用。李榮新將該樓房的使用權出租給王鳳玉,并未損害該樓房的所有權,亦未改變第三人李麗擁有該樓房的所有權,對第三人李麗的利益不構成損害,且雙方已實際履行該租賃合同近六年之久,第三人李麗未曾提出異議,該合同合法有效,故法院應當支持王鳳玉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