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偷工減料壞大事 嚴重滲漏損失嚴重
2008年10月15日,恒樣房地產有限公司與南通建設依法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約定南通建設公司承建恒樣房產發(fā)包的全部土建工程,并詳細約定了施工、竣工時間、違約責任等具體條款。2009年7月,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可令人吃驚的是,在后來工程使用期間,屋面出現(xiàn)廣泛滲漏。恒樣房產經過調查,發(fā)現(xiàn)南通建設公司存在偷工減料問題,未按設計圖紙施工,導致嚴重后果,如不重做不能解決根本問題,而且預計重修需花費3000萬余元。但恒陽房產認為對已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施工單位僅有保修義務,拒絕進行工程翻修。在與南通建設公司協(xié)商未果后,恒樣房產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偷工減料屬違約 施工單位應負責
案件審理中,經過現(xiàn)場勘查和依法鑒定,法院認為屋面廣泛性滲漏屬客觀存在,且未經重做翻修不能解決實質問題。本案的焦點在于:是否應依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認為南通建設公司只應承擔保修責任而不應重作的問題。法院認為:本案屋面滲漏主要是南通建設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約定,且已對恒森公司形成僅保修無法救濟的損害,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據(jù)為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判定南通建設有限公司承擔翻修責任。
律師說法:違約責任依據(jù)基本法處理 遵從法律位階符合公平原則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fā)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的施工人為保證工程的施工質量,必須做到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管理性規(guī)范,而偷工減料屬于合同法等基本法規(guī)定的違約問題,根據(jù)法律位階關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應只作參考。違約責任應按誰造成、誰承擔的原則處理,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的。
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或有相關問題,請咨詢法邦網相關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