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兒子潘福瑜委托父親潘慶樹裝修房屋,孰料父親找來的雇員吳某不慎從人字梯上摔下來受傷。為索要賠償,吳某將該父子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潘福瑜賠償原告吳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38430.56元,其父潘慶樹不承擔責任。
潘福瑜的房屋需要裝修,而他又在外務工,于是由其父親潘慶樹代為管理。潘慶樹找到吳某,要求吳某為潘福瑜房屋裝修做工。經(jīng)協(xié)商,約定工資為每天33元,食宿由吳某自理。
2006年8月22日,吳某按約開始在潘福瑜家做工。9月1日下午,吳某照例來到潘福瑜家,潘慶樹即安排吳某撒沙礫,吳某提出撕拉樓頂?shù)酌嫠芰媳∧?,潘慶樹沒有反對,并提供人字梯給吳某。吳某在站在人字梯上撕拉樓頂?shù)酌嫠芰媳∧r,不幸摔倒,致頭部受傷。吳某受傷后立即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20293元,其中潘家支付了8743元,余款系吳某支付。吳某出院后,經(jīng)醫(yī)院證明需休息1個月及后期施顱骨修補術。吳某傷情經(jīng)鑒定為十級傷殘。
法院判決:
法院對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潘慶樹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律師說法:
潘慶樹代其子潘福瑜管理房屋裝修事宜,二者之間應為委托代理關系,因委托事宜而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委托人潘福瑜承擔。被告潘慶樹雇傭原告吳某為房屋裝修做小工,實質系被告潘福瑜雇傭原告,原告與被告潘福瑜之間形成雇傭合同關系。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損害,應由被告潘福瑜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盡管被告潘慶樹安排原告吳某撒沙,但他在吳某提出撕拉樓頂?shù)酌嫠芰媳∧r不僅沒有反對,而且還為原告提供人字梯。據(jù)此,原告撕拉樓頂?shù)酌嫠芰媳∧さ男袨閼獮閺氖鹿蛡蚧顒樱嬖谒豪瓨琼數(shù)酌嫠芰媳∧r不幸摔傷,對此損害被告潘福瑜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潘福瑜賠償相應損害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