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一女教師借錢給人販毒 警方:已構成犯罪
張某是丹江口市某小學老師,幾年前染上了毒癮,2013年通過熟人介紹,認識了十堰人劉某,通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很快就熟了起來。不久,劉某就找張某借2萬元,沒有說明用途。張某知道劉某是販毒的,還是把錢借給了他。不久,劉某把錢還給了她。后來,劉某又找她借了2000元錢,都是在他手里的毒品脫手后,很快就還給了她。張某也知道這錢是劉某販賣毒品換來的。2014年7月18日,十堰警方將劉某、張某、郭某抓獲,當場繳獲冰毒650余克,麻果100余顆。
據(jù)悉,張某落網(wǎng)后,每次被提審時還問自己何時能夠出去,下半年開學能不能如期上課。辦案民警介紹,張某雖然沒有直接販賣毒品,但她在明知劉某籌集資金販毒的情況下,仍然向其提供資金支持,不管其是否獲利,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販賣毒品罪。
哪些民間借貸不受法律保護
進行民間借貸活動時,應問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如販毒、賭博、走私等)時,應拒絕對方的借款請求,否則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國家不會干涉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但為了保護正常的市場秩序,規(guī)定了下列民間借貸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1、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借人違反金融秩序轉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4、借款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當男女關系引發(fā)的分手費、“找關系、托人情”引發(fā)的請托費、賭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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