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9月23日,王某以園藝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六安市金安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仲裁委裁決:園藝公司據實支付給王某未發(fā)放的勞動報酬,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6300元,支付經濟補償金4950元,為王某繳納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的社會保險費,駁回王某要求園藝公司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和支付經濟賠償金的請求。園藝公司因不服仲裁裁決結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駁回園藝公司的訴訟請求。園藝公司據實支付王某未發(fā)放的勞動報酬,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36300元,支付經濟補償金4950元,為王某繳納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的社會保險費。
律師說法:
因園藝公司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園藝公司須支付王某雙倍工資36300元。因園藝公司未依法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王某可以立即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園藝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