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7月27日,楊某經(jīng)XX公司公開招聘,成為該公司市場部主管。2013年8月1日,楊某正式到XX公司上班,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辦理社會保險。2013年9月后,XX公司多次要求與楊某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社保,楊某以種種理由予以拖延,至2014年5月5日,楊某以XX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及辦理社保為由,向XX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當日即得到XX公司批準。2014年6月9日,楊某以XX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及辦理社保為由,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決XX公司支付其自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的雙倍工資差額計36000元及補繳社會養(yǎng)老保險。仲裁委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裁決:一、被申請人XX公司支付申請人楊某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雙倍工資差額共計33413元。二、由申請人楊某配合被申請人XX公司到社保經(jīng)辦機構辦理社保補繳手續(xù)。
法院判決:
XX公司不服裁決,于2014年7月2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自楊某入職以來,公司曾多次提出與楊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楊某均以各種理由拒絕簽訂,鑒于楊某的不合作行為,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依法向其書面通知終止勞動合同,但楊某未在通知書上簽字。
律師說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XX公司雖提供了一份2014年4月14日通知楊某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但不能證明該通知已送達給楊某,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一、駁回XX公司訴訟請求;二、XX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楊某自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前的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34615元;三、楊某配合XX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社保經(jīng)辦機構為楊某辦理自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的社保補繳手續(xù)。
本案焦點在于“勞動者以種種理由拒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還要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又分成兩種情況:一、是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重新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具體到本案就是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5日,如果雙方在2014年5月5日訂立勞動合同,那截止日期就是2014年5月4日;另一種情況是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除了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視為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