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廠沒有為員工買工傷保險 被判為受傷員工支付18萬多元
案情簡介:
符某在中山市XX五金電器公司做沖壓工,公司一直沒有為其購買社會工傷保險。2013年3月12日,符某在車間操作沖壓機時,右手指被壓傷,經(jīng)鑒定為六級傷殘并同意安裝國產(chǎn)普及型假肢。
法院判決:
雙方不服仲裁裁決,符某起訴至市第一法院。審理后,法院判令XX公司支付符某工傷待遇共計184571.55元。
律師說法: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XX公司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應按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30日內(nèi)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怠于行使申請權(quán),受傷害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nèi),直接提起工傷認定申請。逾期不進行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權(quán)再進行工傷認定,只能通過人身損害賠償?shù)韧緩骄葷?/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