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8月27日,張某到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上班,從事水電管理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房地產公司沒有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張某自2014年5月31日起未到公司上班。2014年6月7日,張某申請勞動仲裁。
法院判決:
經裁決,公司支付張某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人民幣5.5萬元,經濟補償金1萬元,合計6.5萬元。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公司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張某1倍工資14597.7元、經濟補償金1萬元,合計24597.7元。張某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