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張于2013年1月1日入職一家文化公司,雙方未簽書面勞動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張離職。2014年7月1日,小張?zhí)崞饎趧又俨茫笤摴鞠蚱渲Ц?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對此,該公司認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認定,該公司的時效抗辯成立,僅需向小張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律師說法: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及時行使權利,將失去勝訴權的一項制度。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小張于2014年7月1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的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已經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而無法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