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系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某樓盤201號房屋的所有人,且李某、王某(女)系夫妻關系。2010年7月底,張先生看到某中介公司有該套房屋掛牌出售的信息,隨即找到該中介公司,表示了購買的意向,該中介公司遂聯系王某與張先生一起共同看房。
在看房后,中介公司收取了張先生購房定金,同年8月初中介公司草擬了一份《二手房居間買賣合同》,并先后交由張先生和王某簽名。由于李某不同意賣房并未參與簽署《二手房居間買賣合同》,該中介公司要求王某在《二手房居間買賣合同》上代簽了李某的名字。
合同簽訂后王某表示不賣房了,且李某認為其老婆王某無權代表他簽訂合同,合同是無效的。而張先生認為李某、王某夫妻倆是違約,要求確認《二手房居間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由李某、王某夫妻倆協(xié)助張先生辦理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由李某、王某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和仲裁費用。
法院判決:
法院駁回張先生的全部仲裁請求。
律師說法:
李某從未參與也未授權他人簽署《二手房居間買賣合同》,事后又未對王某的無權代理行為予以追認。根據相關法規(guī),王某代理李某簽訂合同的行為對李某不發(fā)生效力,由王某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