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某義在2006年2月進入某股份有限公司處擔任項目經(jīng)理。雙方在2007年5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自2007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14日。該合同到期后,雙方續(xù)訂了期限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的書面勞動合同,由某股份有限公司安排劉某義擔任行政中心經(jīng)理。因劉某義在項目承包期間超支了相關費用,經(jīng)劉某義本人申請,從2012年3月開始至2012年12月,同意從劉某義每月工資中扣除5000元。
2013年1月23日,某股份有限公司以某股份有限公司字[2013]3號文件免去劉某義行政中心經(jīng)理職務,于2013年5月2日以會議紀要形式將劉某義的職位變動為總經(jīng)理項目助理。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某股份有限公司沒有與劉某義續(xù)訂勞動合同,劉某義繼續(xù)留在某股份有限公司處從事總經(jīng)理項目助理工作。某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2月日沒有發(fā)放劉某義的工資。某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于2013年7月2日出具《工作證明》,證明劉某義目前擔任某股份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項目助理一職,月薪8000元/月。
2014年9月3日,因某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開始無故克扣、拖欠本人工資,且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劉某義到某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辦公室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與某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后劉某義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請求:一、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應當簽訂而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雙倍工資×××元;二、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資、獎金×××元;三、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自2012年3月起按每月8000元的工資待遇補繳劉某義的五險一金的差額部分;四、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1月起克扣劉某義的車補、油補、餐補及通訊補助×××元;五、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劉某義支付2012年至2013年間的未休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元;六、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元;
法院判決:
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自2013年2月某股份有限公司就沒有發(fā)放劉某義工資,劉某義以某股份有限公司無故克扣、拖欠本人工資,解除與某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對劉某義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請求,本會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為×××元。在劉某義與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期限分別為2007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14日、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后,劉某義繼續(xù)留在某股份有限公司處工作,某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與劉某義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未簽訂。
對劉某義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請求,本會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為×××元。對劉某義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的工資的請求,在扣除上述已經(jīng)計算過的二倍工資的月份的工資后,本會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為×××元。劉某義在項目承包期間超支了相關費用,自愿從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每月工資中扣除5000元來償還,系其自主權利的處分。
對劉某義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克扣工資請求,本會不予支持。某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提交有效證據(jù)證明已經(jīng)安排劉某義休2013年、2014年年休假或者支付劉某義2013年、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對劉某義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2014年未休年休假期間的工資的請求,本會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為×××元。劉某義沒有提交某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支付其獎金、油補、車補及通訊費補助的證據(jù),某股份有限公司亦不予認可。對劉某義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獎金、油補、車補及通訊費補助的請求,本會難以支持。對于劉某義要求補繳社會保險金的請求,依法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案范圍,本會依法不予實體審查。
仲裁裁決如下:一、裁決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劉某義支付經(jīng)濟補償×××元;二、裁決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劉某義支付未發(fā)放的工資×××元;三、裁決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劉某義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元;四、裁決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劉某義支付2013、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元;
律師說法:
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第二次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且該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不滿十年的,仲裁機構(gòu)一般不予支持。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第二次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則可以根據(jù)勞動者自身的意愿與用人單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第二次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繼續(xù)在用人單位工作的且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