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女士與丈夫育有一子一女,丈夫多年前已去世,現(xiàn)張女士名下有個人住房一套。2004年,張女士患腦血管病及腦栓塞等疾病。2005年2月份,張女士與女兒張甲簽署贈與合同一份,表示將名下房屋贈與女兒張甲,并辦理了贈與公證,同年6月,張甲辦理了房屋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2009年8月,張女士去世。張女士的兒子張乙在張女士去世后對該贈與合同提出異議,并表示,張女士在2006年的時候即被法院判決宣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且在案件審理期間經(jīng)過司法鑒定也被確認“于2005年全年為限制行為能力”,因此張女士與張甲所簽署的贈與合同無效。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張女士在2005全年期間被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故2005年全年范圍內(nèi),張女士可以進行與她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張女士與張甲簽署《贈與合同》及辦理贈與合同公證的民事行為,均已超出張女士當時的精神健康狀況可適應的民事活動范圍,故張女士獨立實施的上述民事行為無效,其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律師說法: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圍內(nèi),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但在法定范圍之外,其民事行為能 力有所欠缺,不能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兩種合同是有效的,一種是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所訂立的合同,另一種是純獲利益的合同。
本案中,張女士與張甲訂立贈與合同超出了其當時的精神健康狀況可適應的民事活動范圍,對張女士而言,該合同也非純獲利益合同,因此該贈與合同依法應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張女士監(jiān)護人的追認方能有效。但本案中,張女士生前并無明確的監(jiān)護人,因此,張女士與張甲所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