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與徐某2004年6月26日登記結婚,2007年9月,徐某生一女王甲。2010年12月,王某與徐某因感情不和協(xié)議離婚,后王甲一直由王某撫養(yǎng)。王某婚前曾購買房屋一套,2007年,王某因考慮徐某懷孕辛苦,故于2007年6月將該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額無償贈與徐某,并辦理了產(chǎn)權登記手續(xù)。王某與徐某離婚后,隨著王甲的長大,王某的親屬多次對王甲是否為王某之女表示質(zhì)疑,2012年7月,王某帶王甲進行了親子鑒定,經(jīng)鑒定,王甲并非王某之女。王某遂對徐某提起訴訟,表示因徐某隱瞞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的事實,與他人懷孕后又聲稱懷有王某的子女,騙取王某的信任,導致王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將個人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額贈予徐某的行為,因此請求撤銷對徐某的贈與。
法院判決:
雖然王某將自己名下房屋產(chǎn)權的二分之一贈與徐某,并已辦理了產(chǎn)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但這種贈與行為所附的忠實義務毋庸置疑?;橐龃胬m(xù)期間,徐某 所生女孩經(jīng)鑒定排除了王某是其生物學父親,并且徐某認可該女孩確非王某親生,徐某的行為違反了夫妻忠實的義務,且在精神上嚴重侵害贈與人王某,因此王某要求撤銷將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額贈與徐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了贈與人可以依法撤銷贈與的幾種情形,其中,情形一即為:“(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痹撉趾π袨椴粌H包括受贈人對于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身體層面上的傷害,而且包括受贈人對于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精神層面上的傷害。
該案中,徐某不僅在與王某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而且隱瞞其所孕育的子女非王某子女的事實,并在與王某離婚后由王某撫養(yǎng)該子 女,其行為對王某造成精神上極大的傷害,雖王某對于徐某的房屋贈與已經(jīng)產(chǎn)權登記變更而實現(xiàn)了財產(chǎn)權利的轉移,但王某依然可以依法撤銷其對徐某的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