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與孫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王甲。2010年10月,王某、孫某與王甲簽訂贈與合同,將王某名下一套房產贈與王甲,并約定由王甲照料父母生活,并承擔王某、孫某嗣后的醫(yī)療費用。該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房屋產權亦不久后變更登記于王甲名下。此后王甲并未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2012年,王某因病住院,王甲推說工作繁忙,未能前往醫(yī)院照料,王某因住院費用問題要求王甲給予一定幫助,王甲亦予以拒絕。王某與孫某因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以王甲對父母未盡到約定義務為由,要求撤銷贈與合同。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王某、孫某與王甲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系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該合同中對于受贈人所應承擔的義務有明確的約定,即由王甲照料王某、孫某生活并承擔王某、孫某嗣后的醫(yī)療費用。王甲此后并沒有與王某、孫某共同居住或以其它方式以照料二人生活,在王某因病住院后亦沒有盡到照顧義務并拒絕承擔王某的醫(yī)療費用,王甲的行為違反了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準許王某、孫某撤銷對王甲的房屋贈與。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贈與人可以依法撤銷贈與的情形之一即:“(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备鶕?jù)法律規(guī)定,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贈與合同時附義務的,屬于附義務贈與合同,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王某、孫某與王甲所簽訂的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王甲的義務,屬于法律所規(guī)定的附義務贈與合同,王甲未能如約履行相應義務,則贈與人王某、孫某可依法撤銷對王甲的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