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參加投標
原告某機器有限責任公司于2009年9月參加某公司日產4500噸熟料水泥生產線立磨設備招標會,原告根據招標文件要求于2009年9月3日向某公司交付20萬元投標保證金,該款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人簽訂的合同生效后3日內予以無息退還。由于原告未中標,某公司未向原告退還投標保證金。某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被工商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某某國電、某國電是某公司的股東。2011年8月6日,某水泥公司將某公司一條4500噸生產線進行收購,并約定某水泥公司交付某公司1280萬元。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向原告退還投標保證金20萬元及逾期利息,并逾期某某國電、某國電、某水泥公司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退還投標保證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參加某公司日產4500噸熟料水泥生產線立磨設備招標會,于2009年9月3日向某公司交付20萬元投標保證金,由于原告未中標,某公司應將原告交納的投標保證金退還原告。某公司未將原告交納的投標保證金退還原告,現原告要求某公司退還投標保證金2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某公司承擔逾期返還投標保證金20萬元的利息,因原告未明確數額,且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交納相應的訴訟費或遞交緩交訴訟費的申請,本院對此不作審理。某某國電和某國電作為某公司的股東,其財產是與某公司的公司財產相分離的,通常情況下,公司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直接承擔責任,除非存在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認的情況下導致公司股東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根據本案的證據,某某國電和某國電通過股東會決議同意某公司出售其公司資產于某水泥公司是依法行使其權利,而某公司在處置其公司財產時通過多方協商,已對該公司所欠債務的清償作出處理,某某國電和某國電的行為并未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不存在導致某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的情況;某水泥公司和某公司之間存在買賣關系,但與某公司所欠第三人的債務并無直接關系,故原告以某某國電、某國電怠于履行清算義務,造成債權人利益損失要求某某國電、某國電以及某水泥公司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某某國電、某國電、某水泥公司提出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因某公司未提出訴訟時效問題,不影響某公司向原告返還投標保證金,故對某某國電、某國電、某水泥公司的這一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律師說法:未中標保證金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p>
本案中,原告某機器有限公司參加某公司的設備招標會,于并按照合同約定向某公司交付20萬元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人簽訂的合同生效后3日內予以無息退還。由于原告某機器有限公司未中標,合同中約定的退還保證金的條件已經成就,故某公司應將原告交納的投標保證金退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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