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8月,案外人劉某作為行知酒店的授權代表與趣拿公司就七天連鎖酒店無錫中央車站店達成協(xié)議:由趣拿公司在其設立的去哪兒網站上發(fā)布酒店的團購營銷信息,去哪兒網向用戶提供電子消費憑證,酒店對憑證予以認可。
2014年11月,去哪兒網上發(fā)布了無錫“7天連鎖酒店中央車站店傳統(tǒng)雙床房入住1晚”的團購商品,折扣為0.9折,團購價格為18元。蔣某、王某、朱某、王某某四人分別團購了2100份、2500份、1900份、1300份該商品,有效期為一年,并支付了全部團購款項,且已收到趣拿公司網站發(fā)出的電子團購券。該產品上線第一天,有人持18元的團購券消費,趣拿公司才發(fā)現(xiàn)自己將總價為116元的房間錯標為18元,隨即單方凍結了上述7800份團購券并進行退款。蔣某等人收到退款通知后,多次向趣拿公司發(fā)函催告,要求其依約履行合同,但遭到了拒絕。后蔣某等四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趣拿公司繼續(xù)按照網站發(fā)布的團購信息履行團購事宜。
趣拿公司認為,其與蔣某等四人在達成網絡服務合同過程中,存在重大誤解,合同的訂立及內容有違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則。因工作人員失誤,將團購價為116元的產品誤標為18元,這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凍結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自力救濟行為,不是違約行為,請求駁回蔣某等人的訴訟請求,并提出反訴,請求法院撤銷與蔣某等四人的網絡團購合同。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后支持了趣拿公司要求撤銷其與蔣某等人團購合同的主張。一審判決后,蔣某等四人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構成重大誤解須同時具備民法通則中的三個要件。該案中,趣拿公司在發(fā)現(xiàn)涉案團購券價格標為18元后,便立即采取措施,下線相應產品,凍結蔣某等四人購買的涉案團購券,對林某錯誤修改酒店結算價格事件進行銷售違規(guī)通報和扣除績效獎金的處理。行知酒店不同意趣拿公司按7元進行結算,在多次溝通后,趣拿公司對部分已按7元結算的團購券按109元進行補充打款,上述事實足以認定趣拿公司對涉案網絡買賣合同的價格存在錯誤認識。
趣拿公司的真實意思是將團購價與結算價的差額7元的90%返利給用戶,因在改價時誤將服務費7元錄入為結算價7元,發(fā)生錯誤,導致將團購價116元與服務費7元的差額109元的90%返利給用戶。并結合趣拿公司在發(fā)現(xiàn)標價錯誤后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足以認定趣拿將結算價錄入為7元嚴重背離了其真實意愿。
北京一中院認為,該案中,因趣拿公司將結算價錄入錯誤,導致涉案團購券對外售賣價為18元,在趣拿公司仍須以109元與行知酒店進行結算的情況下,若繼續(xù)履行涉案網絡買賣合同,則趣拿公司每份團購券將損失91元,相較于涉案團購券真實團購價損失達80%左右,并結合蔣某等四人所購涉案團購券數(shù)量多達7800份的事實,趣拿公司錯誤錄入結算價的行為已對其造成較大損失。綜合上述判斷,已經構成重大誤解,趣拿公司有權撤銷該團購合同。最終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律師說法:
趣拿公司錯誤錄入結算價的行為符合民通意見第71條的規(guī)定,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故構成重大誤解。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的過失雖不是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但并非對法院處理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毫無意義。該案中,趣拿公司員工林某因疏忽導致錄入結算價時發(fā)生錯誤,行知酒店在進行短信確認時亦未盡到審核義務,趣拿公司與行知酒店均未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失。趣拿公司的重大過失雖不影響其行使撤銷權,但仍應承擔因此給蔣某等四人造成的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