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購買紀念郵票
2014年6月1日,原告羅某在被告某電視購物有限公司處購買了一式兩套《“中國夢”紀念幣郵票套裝+其他》,支付了貨款5960元。原告實際收到兩套不一樣的郵票套裝。雙方一致確認其中一套與電視購物中介紹的一致,但多出一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國慶首都閱兵》郵票;另一冊郵票與電視購物中介紹的不一致,且也多出一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國慶首都閱兵》郵票。
另查,由文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證書,對《中國夢-偉大復興》收錄的郵票作了羅列,并認定《中國夢》典藏的郵票及紀念幣均系真品。2014年9月5日,被告某電視購物有限公司的供應商公司出具情況說明一份,確認由于發(fā)貨過程中出現(xiàn)工作失誤,將貨號***-《中國夢》紀念幣、郵票的湖南長沙版和上海版誤發(fā)給同一位顧客。
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經(jīng)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生活消費的商品,符合消費者的主體資格,且雙方已通過電視購物的形式構成買賣合同關系。本案中,原告根據(jù)被告電視購物中的介紹,在被告處購買了兩套相同的郵票,但收到了不一樣的兩套郵票,原告認可其中一套郵票內(nèi)容與電視購物介紹的一致,從一般的生活常識判斷,很難認定被告在本次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的故意。另一套郵票因與電視購物中介紹的相差較大,被告亦自認系工作失誤所致,故被告在履約過程中存在瑕疵,應承擔違約責任。
至于原告所稱兩套郵票中均多出一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國慶首都閱兵》郵票,被告認可該套郵票系贈品,被告出售商品的同時附贈其他商品的行為法律并不禁止,原告因此而主張被告存在欺詐,首先,該行為不屬于欺詐的范疇,其次,原告并未舉證因此而造成的貨物價值減損或其他損失,故本院難以認定。
原告提出的鑒定證書的落款方式及郵票發(fā)行單位問題,均是對系爭郵票套系的真實性提出質疑,根據(jù)舉證規(guī)則,原告應就系爭郵票套系中的郵票、紀念幣系偽造的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案中,原告并未就此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在銷售系爭郵票套系的過程中存在欺詐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工作的失誤,所發(fā)貨與約定的不相符,故原告要求退貨予以準許。
律師說法:兩套變四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原告羅某購買的其中一套郵票與電視購物中介紹的相差較大,被告某電視購物有限公司亦自認系工作失誤所致,換句話說,被告在履約過程中存在瑕疵,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原告購買的兩套郵票均多出一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國慶首都閱兵》郵票,兩套郵票變成四套,由于被告某電視購物有限公司認可該套郵票系贈品,法律并不禁止出售商品的同時附贈其他商品的行為,故原告羅某無權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向某電視購物有限公司要求賠償,但可以要求被告某電視購物有限公司承擔退貨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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