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出芽率低拒交種子款
原告杜某經營杜某種子經銷部,2011年7月4日被告賀某欠原告現金出具條據一張780元,2011年8月21日被告又欠原告玉米種子款5592元,合計共欠款6372元。2011年11月21日被告還了200元和400元,2012年3月22日又還了1000元,合計償還1600元,相互沖抵后被告仍欠原告4772元,后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2010年購買原告杜某“德農958”玉米種子出芽率較低,給農戶造成損失,原告未賠償為由,拒絕還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賀某支付所欠種子款4772元整。
另,原、被告于2010年夏季因“德農958”玉米種子的糾紛,原告已給種植農戶賀某甲、賀某乙處理完畢。法院在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只要求被告償還所欠種子款3000元,因經法院調解,被告仍然不同意還款,無法達成協(xié)議。
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償還欠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本案被告賀某欠原告杜某種子款4772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應予償還。但原告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欠款3000元,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辯稱2010年“德農958”玉米種子發(fā)芽率低未與農戶解決好,拒絕償還2011年欠款的抗辯理由,經庭審查明原告與農戶賀某甲、賀某乙解決完畢,且關于“德農958”玉米種子發(fā)芽率低及質量糾紛的賠償不是本案債權糾紛的審理范圍,故對被告的辯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辯種子質量有問題,并造成其損失,因未提出有效證據證實,且也未提出反訴,故本院不予確認,被告可就其抗辯理由另行主張權利予以處理。
律師說法:開庭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五十二條規(guī)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p>
本案中,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原告杜某與被告賀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系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故原告杜某有權向被告賀某主張償還欠款。庭審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只要求被告償還欠款3000元,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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